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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09-26 2020

農業農村部:嚴格落實百草枯監管措施 推進百草枯專項整治

世界農化網中文網報道: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9月25日發布的關于切實加強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近年來,百草枯專項整治取得明顯成效,但是一些地區仍存在著非法添加百草枯、違規經營百草枯現象,導致百草枯中毒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深入貫徹落實《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第1745號和2445號公告、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嚴格落實百草枯監管措施,持續深入推進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農業農村部發出如下通知。 一、強化證件核準,嚴格百草枯母藥生產和出口資質    根據《行政許可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農業部第1745號、2445號公告有關規定,具有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和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的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才能生產百草枯產品。2020年11月1日前,對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的生產資質和條件進行核查,無生產許可證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已取得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無意繼續生產百草枯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已取得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百草枯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F有百草枯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將轄區內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證件核準情況及處理意見建議報我部農藥管理司。    根據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生產的百草枯產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內銷售。在生產企業辦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單時,應當核查農藥生產企業的百草枯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證件是否齊全。在委托貿易企業代辦出口通知單時,應當查驗境外相關百草枯登記或進口國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簽署的出口代辦委托書、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經營范圍包含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許可證。   二、強化信息監測,定期報告百草枯生產經營情況  ? 建立百草枯生產經營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向我部農藥管理司報告本轄區相關企業1月至上個月末的百草枯主要生產原料(氰化鈉)采購數量、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生產數量、出口國家或地區及數量、委托出口代辦貿易企業及出口國家或地區及數量等信息,及時掌握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生產經營情況。委托貿易企業代辦出口的農藥生產企業,對代辦出口承擔監督責任,并將委托代辦出口相關信息(出口時間、國家或地區、數量等)向受托代辦出口的貿易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三、強化監督抽查,著重打擊非法添加百草枯的行為    要加強農藥市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非法經營百草枯產品的行為。要加強對敵草快、草甘膦、草銨膦等滅生性除草劑產品的監督抽查,重點抽查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隱性成分,一旦發現非法添加行為要追溯求源,及時追查其進貨來源和生產源頭,堅決依法打擊非法添加百草枯隱性成分的行為。   四、強化執法檢查,堅決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根據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禁止在我國境內銷售僅限出口農藥產品,違者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有關規定查處。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銷售百草枯的對象是境外采購企業,不得銷售給境內企業。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執法人員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百草枯原料(氰化鈉)采購、生產銷售臺賬、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認真檢查月報數據是否屬實,是否存在境內銷售問題。受托代辦出口的貿易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出口代辦信息,核查出口代辦貿易企業實際出口的時間、國家或地區、數量是否與生產企業所報告的信息相符,是否存在境內銷售問題。要適時派出檢查組開展飛行檢查,重點檢查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受托出口代辦貿易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于非法生產、經營百草枯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打擊,對于非法生產、經營百草枯的“黑窩點”要依法取締,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09-13 2020

國務院發文取消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查事項行政許可,改為備案

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根據文件規定,取消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查事項行政許可,改為備案。 農業農村部門將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新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制度,建設全國統一的在線備案平臺,方便有關企業快捷辦理備案手續,對不按要求備案的要依法設定并追究法律責任。 2、嚴格實施“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許可,把牢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準入關口。 3、對備案的新農藥登記試驗活動進行抽查監管,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4、在“農藥登記”許可環節,對新農藥登記試驗活動有關情況進行審查把關。
05-09 2020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為深刻吸取一些地區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統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提出如下意見。
05-09 2020

農藥行業相關主管部門及主要政策及法規

農藥行業主管部門主要包括工信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
04-30 2020

(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 ? ? ? ? ? 目 錄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六章 危險廢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   第十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ㄒ唬┛赡茉斐勺C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ǘ┰斐苫蛘呖赡茉斐蓢乐丨h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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